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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實探討 News
    務實探討
    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借款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時間 : 2023-01-04 16:41:00
    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個時間段叫做離婚冷靜期。那么,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向他人借款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制度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創,其立法目的在于給予離婚當事人冷靜思考期,防止草率、沖動離婚,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如果夫妻雙方最終離婚,那么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借款所購買的財產屬于哪方呢?


    基本案情
    王某女與邱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之后進入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
    2021年8月30日,辦理離婚登記,并簽署離婚協議,協議約定王某女放棄婚內一切財產,凈身出戶。之后,邱某男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將王某女于離婚冷靜期內購買的小汽車認定為夫妻婚內財產,并判歸邱某男所有。王某女辯稱,該車系其于離婚冷靜期內購置,購車款系向案外人所借,應認定為系王某女個人財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車輛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購買,此時雙方還未正式登記離婚,所取得的財產仍系婚內共同財產,依照雙方離婚協議約定,應由邱某男所有。該院遂判決該車輛歸邱某男所有。王某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女的購車資金不是來自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收入,購車目的不是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購車事實清楚,該車應認定為是王某女的個人財產而非其與邱某男的婚內共同財產,購車所借11萬元債務應認定為王某女個人債務而非婚內共同債務。上饒中院遂改判案涉車輛歸王某女所有。

    法官說法
    離婚冷靜期對于婚姻關系的存續或終結具有特殊意義。一方面,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雙方還是夫妻關系;另一方面,雙方進入離婚冷靜期時,均已對可能離婚的后果有著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于雙方日?;橐龃胬m期。對于離婚冷靜期內所取得的財產,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應當結合離婚冷靜期的特殊性予以認定。如財產系用家庭共有資金購買,當然應認定為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如財產系一方對外借款購買,則應認定為該方個人財產,由此所形成的債務亦應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

    轉載自:鑫士銘沙龍
    來源:律法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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