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8000萬4天后將該出資全部借款給關聯公司,算不算抽逃出資?|公司法權威解讀
股東負有真實出資的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應承擔不實出資的責任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由于債權人難以掌握債務人的具體財務信息,因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將股東對公司如實出資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了股東。本期案例中,一債權人發現股東出資公司8000萬,僅4天后便將該8000萬出資轉出,對此該股東抗辯稱為對外借款,并提供了一紙《借款協議》。對此,法院會認定該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嗎?該股東真的不構成抽逃出資嗎?
裁判要旨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東未如實出資能提供合理懷疑證據的,股東應負有證明出資真實性的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股東應當因不實出資而對債權人就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8年,天津公司成立,注冊資本8000萬元,股東為聯合公司、傳媒公司。同日,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認兩股東已實繳8000萬元。
二、四天后,天津公司向其關聯公司鳳凰公司、能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匯款共計8000萬元。
三、2012年8月,本案原告泰州公司起訴天津公司,要求其返還一項190萬的預付款,法院判決支持該請求。在后續執行中,發現天津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其間,執行法官通過檢查天津公司賬戶后發現上述轉移8000萬給關聯方公司的事實。
四、2017年,泰州公司向北京豐臺法院起訴要求天津公司股東聯合公司、傳媒公司就未清償的190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案上訴后又被北京二中院發回重申。豐臺法院一審認為,依照《公司法解釋三》20條,原告已經提出了被告抽逃出資的合理懷疑證據,即出資8000萬4天后即向三家關聯公司轉出該款,且年檢報告顯示為“其他應收款”,被告天津公司負有證明債權真實的舉證責任。
五、對此,天津公司抗辯稱系對外投資,然而其所舉出的《投資協議非常簡單,未對項目盈虧進行評估,缺乏還款時間、方式、利率計算等借款要素,亦沒有舉證實際追討債務的行為,考慮到天津公司與三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混同情況,聯合公司、傳媒公司未能證明債權的真實性。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其為利用關聯關系進行抽逃出資,應在8000萬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所欠泰州公司190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六、聯合公司、傳媒公司不服,上訴,北京二中院二審采納了一審法院的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在天津公司成立后的第四天即2008年12月29日,天津公司銀行賬戶內的8000萬元款項就被分別電匯到了鳳凰公司、能源公司和照東方公司賬戶內。且聯合公司、傳媒公司提交的3份借款協議書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重大瑕疵,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聯合公司、傳媒公司關于其轉出資金的行為系正當投資行為、后上述投資款因故轉化為借款的事實主張。因此,法院結合本案其他事實,綜合認定聯合公司、傳媒公司存在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利用關聯交易將其出資轉出的抽逃出資行為。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對于債務人公司而言,因投資、借款、支付、分紅等情形對外轉移現金或財產,應保留相關協議、文件、憑證,防止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本期案例中,法院綜合了“出資僅4天便轉出”“轉出對象為關聯公司”“借款協議缺乏基本要素”“沒有實際催還行為”“公司人員不清楚借款背景情況”等要素,綜合認定公司構“虛構債權”“利用關聯方轉出出資”的抽逃出資情形。
因此,在公司與關聯方、其他方有資金往來密切的情況下,公司為了避免股東被認定為“抽逃出資”,務必要制作好、保留好相關投資、借款、支付、分紅等協議、文件、憑證。其中,協議、文件必須具備充分的要素,確保其在審判中具有證明力,憑證必須充分且能形成鏈條,確保有關事實清晰。
二、對于債權人而言,可視情況盡可能多地掌握債務方的財務信息,保留對其股東追償的可能。
鑒于實務中,公司出資人經常采取“循環注資”“過橋墊資”“出資后轉回”等操作,只是為了滿足工商登記中的驗資要求。因此,債權人在執行案件中審查債務人償債能力、確認其足額出資時,可要求提供出資時附近期間的銀行流水、轉賬憑證、非貨幣資產的過戶文件、評估報告等,并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一旦發現有“抽逃出資”嫌疑,可以再要求其提供更多證明文件,如不能證明的,可作為日后主張對其“抽逃出資”的“合理懷疑”的有關證據。
當然,本案中股東出資后僅4天便向關聯方轉賬,抽逃出資的行為實在太過明顯,實際中可能的抽逃出資行為會更為隱蔽。對于執行案件中,無充足可償債財產的,如現實條件允許,債權人應當通過查詢、核查對方銀行賬戶、重要財產產權屬登記、三會決議、財務三表等資料,對債務人公司從設立至今的財務變化實施“地毯式排查”,檢查其是否實施了隱性、漸進、復雜化的“抽逃出資”行為來損害公司的償債能力。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聯合公司、傳媒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豆痉ń忉屓返谑l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根據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實,天津公司2008年12月25日成立時,聯合公司、傳媒公司均為天津公司登記注冊的股東,兩公司分別認繳出資3900萬元和4100萬元。雖然重慶鉑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涪陵分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載明截至2008年12月25日止,聯合公司、傳媒公司已經繳存了全部認繳資金,天津公司也收到了該8000萬元款項,但在天津公司成立后的第四天即2008年12月29日,天津公司銀行賬戶內的8000萬元款項就被分別電匯到了鳳凰公司、能源公司和照東方公司賬戶內。而聯合公司、傳媒公司與鳳凰公司、能源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或人員混同情況,照東方公司又非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主體。且聯合公司、傳媒公司提交的3份協議書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重大瑕疵,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聯合公司、傳媒公司關于其轉出資金的行為系正當投資行為、后上述投資款因故轉化為借款的事實主張。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其他事實,綜合認定聯合公司、傳媒公司存在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利用關聯交易將其出資轉出的抽逃出資行為,并無不當。聯合公司、傳媒公司上訴稱照東方公司是依法注冊的公司法人,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天津公司年檢報告書載明“其他應收款8000萬元”一節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沒有影響,聯合公司、傳媒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抽逃出資與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關系問題,本院認為,抽逃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業已出資,但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認繳的出資抽回的情形。股東抽逃出資實際上是股東不履行或只履行了部分的出資義務,卻仍享有投資收益權、公司管理權等股東權利,且仍受到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的不公平現象。股東抽逃出資不僅違反了公司資本制度,而且破壞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平性基礎,其目的也往往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逃避債務。本案中,聯合公司、傳媒公司的抽逃出資行為,實質是股東濫用股權和有限責任的行為,與未履行出資義務沒有分別,故對聯合公司、傳媒公司關于一審法院參照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聯合公司、傳媒公司提交的3份協議書作為證據在本案中沒有得到確認,不影響有關當事人另行解決因該3份協議書發生的爭議的權利,聯合公司、傳媒公司關于一審法院不采信該3份協議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西部傳媒有限公司等與泰州德通電氣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2民終7808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公布全國法院系統2019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結果的通報》(法辦[2019]359號)
延伸閱讀
本書作者還檢索了其他5個案例,其中案例一中,類似本期案例,債權人也是發現了債務人公司驗資的幾天后便將某筆款項轉出給他人,并沒有借款協議、催款通知等證明債權真實的文件,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對抽逃出資的合理懷疑”。案例二、三、四中,債務人僅提交驗資報告,但沒有相關憑證,被法院認定為“不能充分證明已履行出資義務”,可見,驗資報告不足以證明真實出資。案例五中,因公司股東“循環出資”,被法院認定為虛假出資,從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一: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重慶東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葉代清鄧涵瑞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再審一案[(2018)渝民再248號]中認為,東普公司就茂宏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通過驗資后,于2011年5月4日,從公司賬戶轉走97萬元的事實及資金流向提供了線索,指出茂宏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將970173.94元轉入該公司尾號4823的另一賬戶,同日將97萬元轉賬給案外人李昊麟,轉款備注為借款,97萬元轉入李昊麟賬戶后,同日被現金支取。對此,茂宏公司、葉代清、鄧涵瑞均未否認97萬元于2011年5月4日被轉出的事實,該筆款項金額與李芳蓉代葉代清、嚴強和鄧涵瑞繳納的增資款金額一致,葉代清、鄧涵瑞雖辯稱為借款,但未向法院提交借款協議或催款通知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該筆款項匯出后至今沒有歸還茂宏公司。故對茂宏公司從公司賬戶轉走97萬元的行為存在合理懷疑。……葉代清虛假出資金額38.5萬元,鄧涵瑞虛假出資金額2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葉代清、鄧涵瑞作為茂宏公司當時的股東,應當在其各自欠付本息范圍內對茂宏公司注銷前所負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向東普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喬曉琳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2017)粵03民終3851號]中認為:關于喬曉琳、葛長忠、歐陽波對巨星公司的出資以及喬曉琳、葛長忠對匯海公司的出資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問題。巨星公司《驗資報告書》中的出資明細表載明,“喬曉琳投入貨幣資金”35萬元,“葛長忠投入貨幣資金”15萬元,“葛長忠投入設備”10萬元,“歐陽波投入設備”20萬元,“胡端芬投入設備”20萬元,但報告中沒有投入貨幣資金及投入設備的相關憑證。經一審法院向相關銀行查詢,亦無驗資報告所載明賬戶流水信息。僅憑《驗資報告書》并不能證明葛長忠、喬曉琳、歐陽波已對巨星公司實際出資的事實。關于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檔案資料、《審計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稅務申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記載巨星公司原始資產的內容,由于相關內容說明沒有實際投入貨幣資金及投入設備的原始憑證相佐證,不能證明葛長忠、喬曉琳、歐陽波已實際出資。另外,葛長忠、喬曉琳、歐陽波出資不實的情形,并不屬于公司股東已投入設備而公司債權人對所投入設備價值存在異議的情形。喬曉琳、葛長忠對匯海公司的出資亦存在相同情況。匯海公司《驗資報告書》中的出資明細表僅記載“喬曉琳投入貨幣資金”100萬元,“葛長忠投入貨幣資金”800萬元,“張躍華投入貨幣資金”100萬元,但報告中沒有投入貨幣資金的相關憑證?!豆痉ㄋ痉ń忉專ㄈ芬幎?,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三: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重慶華宇集團有限公司與毛良模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一案[(2016)渝民終630號]中認為,關于毛良模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問題。首先,華宇集團公司舉示的《驗資報告》不僅記載有"在核準工商登記三十日內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內容,且未附有相應的收款憑證。該證據已經滿足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毛良模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的規定,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其次,雖然毛良模為證明其已履行了出資義務,在一審中舉示了重慶市毛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重慶重大高科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年檢報告及第三方審計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但這些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毛良模作為重慶市毛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特別是第三方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意見書均有保留意見的記載,其保留意見能反映相關的審計報告和意見書無法證明毛良模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再次,因為重慶市毛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審計的重慶市信源審計師事務所已注銷和超過銀行憑證保管期限無法查詢等原因,導致毛良模無法舉示其直接向重慶市毛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的支付憑證的不利后果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毛良模承擔。最后,重慶市毛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更名后的重慶重大高科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中的資產狀況以及經營業績的好壞并不能當然證明毛良模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因此,毛良模關于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四川奇力制藥有限公司、北京聚鴻基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一案[(2016)川民終510號]中認為,奇力制藥公司應對新峰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廠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及配套設施價值為14954102元;應投入的貨幣資金為3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的規定,奇力制藥公司對于應投入的非貨幣資產未提交過戶登記至新峰公司名下以及已將資產實際移交給新峰公司占有的證據;對于應投入的貨幣資金300萬元奇力制藥公司也未提交銀行轉賬憑據等能夠證明其已實際轉款的相應證據。因此,成都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證報告》不能充分證明奇力制藥公司對新峰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已經實際到位。雖然,新峰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1998年財務會計報告記載:“長期投資項目中新峰公司向奇力制藥公司投資19502375.70元”,但并未說明新峰公司所享有的長期投資19502375.70元基于何種投資形式取得,并無任何證據證明新峰公司對奇力制藥公司享有的19502375.70元長期投資的投資事項與奇力制藥公司所負有出資義務的貨幣、廠房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權存在任何的關聯性。因此新峰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1998年財務會計報告,不足以證明奇力制藥公司對新峰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已經實際到位。
案例五: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與劉曉林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一案[(2016)湘民終833號]中認為,在本案中,增加注冊資本1000萬元是湘西農行向屹立公司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劉曉林作為公司股東,采取一筆款項循環出資方式進行增資,并提供了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導致湘西農行認為其已經完成增資,達到放貸條件,其行為已侵害了債權人權益?,F湘西農行對于屹立公司的債權,因為屹立公司無履行能力而未能履行完畢,湘西農行在發現屹立公司股東劉曉林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下,按照公司法要求其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劉曉林主張其在增資過程中存在瑕疵,應向公司補繳,而非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是混淆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一款"公司或其他股東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第二款"債權人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兩種救濟途徑。劉曉林稱湘西農行在發放貸款時已經對屹立公司的增資情況進行了審查,現在又提出存在虛假出資,系前后矛盾,法院不應支持。本院認為,湘西農行發放貸款系依據劉曉林提供的驗資報告而做出,該驗資報告系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湘西農行基于對專業中介機構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屹立公司已經增資1000萬。從該驗資報告內容來看,其僅載明劉曉林在要求的增資期間已分17筆向屹立公司賬戶轉入1018萬元,沒有涉及到每筆資金的來源及流向,在此情況下,湘西農行未對每筆資金的來源和流向作深入審查符合情理。劉曉林虛假增資系劉曉林本人違反誠實守信原則,采取循環存取的方式造成,將其歸咎于湘西農行未盡全面審慎審查義務,加重了湘西農行一方的責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則。故對劉曉林的上述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轉載自:唐青林李斌磨長春 公司法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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