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管理人可否向名義股東追繳抽逃的出資?|公司法權威解讀
公司破產后,管理人可否向名義股東追繳抽逃的出資?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有一項任務即是追繳股東仍未繳足的出資,即使出資期限未到,也要加速到期,以便做大破產財產,最大限度地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另外,管理人還需要追收股東通過各種形式抽逃的出資,即使抽逃的股東屬于名義股東,或者已經將股權轉讓,都在所不論。本文將通過四則案例給大家展示管理人是如何追繳股東抽逃的出資的。
裁判要旨
無論是名義股東還是實際股東均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在公司被裁定受理破產后,管理人有權代表公司向抽逃出資的股東進行追繳,股東僅以其為名義股東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13年9月12日,艷陽公司設立,注冊資本150萬元,其中吳艷艷出資90萬元,占股60%;且吳艷艷于2013年9月23日實繳全部出資。
二、2013年11月22日、12月2日,艷陽公司以借款名義分別轉賬10萬元、28萬元給吳艷艷;2014年1月2日又以往來款名義轉賬322410元至吳艷艷賬戶。
三、2015年10月30日,吳艷艷將股權轉讓給了吳陳雷,并辦理投資人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此后由吳陳雷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2016年10月28日,艷陽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并指定嘉瑞成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五、管理人發現,吳艷艷在未與艷陽公司發生貨款或交易往來的情況下,先后以借款、往來款名義從艷陽公司賬戶轉賬至吳艷艷個人賬戶總計702710元且至今未歸還,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抽逃的出資。
六、吳艷艷則辯稱其僅是名義股東,實際投資人是吳陳雷,她的銀行卡也由吳陳雷使用,自己從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故不應當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七、本案經永嘉縣法院一審,溫州市中院二審,最終認定吳艷艷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應當將相應的款項予以返還。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作為名義股東的吳艷艷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是否應當補足出資。筆者認為,吳艷艷即便屬于名義股東,也不能免除其出資義務,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管理人有權要求股東補足出資。理由如下:
第一,股東禁止抽逃出資,否則公司有權追回。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屬于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向其追究責任。本案中,吳艷艷作為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明白在章程和工商登記材料上簽字的法律后果。其在簽名成為艷陽公司的股東后,不得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或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本案中,其將總計702710元以借款、往來款名義從艷陽公司賬戶轉入其個人賬戶,應承擔法律后果,即使吳艷艷作為名義股東只是向實際出資人出借賬戶,亦不能免除其歸還702710元出資的義務。
第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不管吳艷艷是名義股東還是實際股東,均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綜上,艷陽公司破產管理人有權向吳艷艷追收抽逃的702710元出資,以增加破產財產,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債權。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對于管理人來講,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需要對股東抽逃的出資進行追繳,重點關注股東抽逃出資的各種形式,例如股東是否通過虛構債權債務的方式抽逃出資,是否通過虛增利潤或關聯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資,是否通過過橋資金旋即轉出的方式抽逃出資,是否通過名義股東賬戶抽逃出資等等,若發現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應當依法啟動追收程序。
二、對于股東來講,需要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得抽逃出資,否則即使采取了各種掩蓋手段并將股權轉讓,也有可能被公司追回。另外,對于名義股東來講,盡量不要將自己的銀行賬戶也借給實際出資人使用,否則一旦實際出資人使用該賬戶抽逃出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名義股東自己的行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當然,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35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吳艷艷與永嘉艷陽紙箱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浙03民終6079號】認為…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等方式抽逃出資。吳艷艷作為艷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繳納出資90萬元到位后,總計702710元以借款、往來款名義從艷陽公司賬戶轉入其個人賬戶,而吳艷艷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公司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且上述款項至今未返還公司,客觀上構成了抽資的后果,吳艷艷應承擔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吳艷艷辯稱系艷陽公司名義股東,并未實際出資或參與經營管理,且涉案銀行卡實際由他人使用。首先,對于上述抗辯,吳艷艷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吳艷艷在艷陽公司章程簽字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表明其具有被登記為艷陽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并已完成出資,相應信息均已在公司登記機關完成登記,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具有對外公示性;吳艷艷有無將涉案個人銀行卡交他人使用,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故吳艷艷的上述抗辯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艷陽公司要求吳艷艷返還出資款70271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吳艷艷與永嘉艷陽紙箱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浙03民終6079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抽逃出資的,破產管理人有權追繳。
案例一: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如奧進出口有限公司、熊顯紅追收抽逃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閩02民終214號】認為,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熊顯紅作為如奧公司的股東,主張在完成認繳出資驗資后的兩日內,按王雪宜的指示,從如奧公司賬戶向進豐公司轉賬支付959949元,但因熊顯紅未能提交證明如奧公司與其所主張的案外人“王雪宜”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如奧公司關于熊顯紅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將其認繳出資轉出的事實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如奧公司有權請求熊顯紅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即出資本金90萬元及從2009年4月23日起至實際返還出資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裁判規則二:通過第三方墊資出資旋即又轉出的,破產管理人有權追繳。
案例二: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桂先穩、安徽省霍山縣旭穩水泥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皖15民終2629號】認為…桂先穩大部分增資款在2013年11月15日由安徽崎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王路。桂先穩在一審訴訟時稱其與安徽崎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王路均不熟悉,現桂先穩不能證明該款系旭穩公司償還桂某借款,也未能證明其與安徽崎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王路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故結合全案中資金流向看,本案中周行凡、桂先穩、翁秀美的增資行為系由第三方代為墊資完成。增資驗資完成后,旭穩公司三股東增資款900萬元款項于2013年11月18日轉入張亞群、王路賬戶,該行為系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鑒于桂先穩在旭穩公司增資過程中有抽逃出資的行為,其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裁判規則三:破產債權不得與未出足的注冊資金進行抵銷。
案例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南華黃岡江北造船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鄂民終909號】認為…二、關于南華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及其責任承擔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揚商終字第00286號生效民事判決已確認南華公司構成抽逃出資,南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出資已到位,其現有證據不足以推翻(2015)揚商終字第00286號民事判決中已確認的事實,故南華公司對江北公司構成抽逃出資,應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江北公司承擔返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注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1995年4月10日法函199532號]意見精神,破產債權不能與未出足的注冊資金相抵銷,故王曉東主張南華公司對江北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可與未增資到位的注冊資本相抵銷的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轉載自:唐青林李舒張德榮 公司法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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